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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荣兵,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凤阳县府城镇云霁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09075927-1被执行人:王荣兵,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住凤阳县。被执行人:贾锋,男,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凤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荣兵、贾锋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民二初字第0031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芮继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海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