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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俊申请执行令全,漆泽芬借款合同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漆泽芬,王令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29号申请执行人:陈俊,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漆泽芬,女,汉族,1969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王令全,男,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陈俊与漆泽芬、王令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协议书”送达,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特72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漆泽芬、王令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陈俊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漆泽芬无房屋登记记录,被执行人王令全在江津区有一套集体土地上房屋,因系集体土地上房屋,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名下各有一辆小车被它案扣押,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陈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现被执行人漆泽芬、王令全尚欠申请执行人陈俊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人民调解协议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钟 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箐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