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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762号原告:宋某,男,198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少辉(系宋某父亲),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魏某,女,199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宋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宋某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宋某以已与魏某达成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宋某负担。审判员  曾冬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艳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