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执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仲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保51号申请保全人赵仲山,男,54岁,1962-11-15出生,证件号码132902196211152216,地址泊头市西关街,联系方式186××××1775。被保全人李宝石,男,59岁,1958-04-02出生,证件号码132903195804023710,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联系方式135××××7900。本院在审理赵仲山申请李宝石的财产保全一案中,赵仲山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9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赵仲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付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