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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卫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张卫,北京风情四海洗浴休闲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4021号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凯,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被告:北京风情四海洗浴休闲中心。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被告北京风情四海洗浴休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1元,由原告北京远芳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衡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