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3民初2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案件名称
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范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范晓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3民初2584号原告: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桐星大道599号佳源中心广场11幢三楼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681794963。法定代表人:王莉伟。委托代理人:杨银飞,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系公司职员。被告:范晓琳,女,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桐乡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范晓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然原告既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行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