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陈忠元、谢彝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忠元,谢彝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81执24号申请执行人陈忠元,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被执行人谢彝柱,男,197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北流市,证件号码452526197601020970申请执行人陈忠元与被执行人谢彝柱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桂0981民初1919号民事(裁判书/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彝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忠元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谢彝柱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205795.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彝柱账号内的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捷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黄冰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文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