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武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东生、王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生,王辉,康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武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生,男,196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85年2月1日生,住武城县城区。被执行人:康晶,男,1964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武城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9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康晶名下房产门市楼一套(证号0559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康晶名下房产门市楼一套(证号0559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孙双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齐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