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张学武与史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武,史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男,汉族,1960年2月24日生,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史亚辉,男,汉族,1968年7月2日生,住吉林省四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晓飞,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公园北街金泽会馆对面。本院在执行张学武与史亚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张学武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并于2017年2月22日制作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即由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武赔偿款共计61515.65元;被执行人史亚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学武财产保全费1020元;并由被执行人史亚辉交纳案件受理费668.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及史亚辉均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学武赔偿款共计61515.65元;被执行人史亚辉支付了申请执行人张学武财产保全费1020元。鉴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及史亚辉均在执行通知书未发出时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产生实际执行费用,故不予收取执行费。被执行人史亚辉交纳了案件受理费668.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巧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