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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村民委员会与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村民委员会,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456-1号原告: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周庄村民组。法定代表人:严继忠,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卜寿丰,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庄下路东车王医院南,法定代表人:罗加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长丰县义井乡曹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合肥丰益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应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守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玉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