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薛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521号原告:薛某,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被告:李某,女,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薛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原告以被告李某身体情况致无法正常开庭为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审判员 杨红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