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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8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滕颜敏、张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静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颜敏,张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8执54号申请执行人滕颜敏,男,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满井子村被执行人张权,男,汉族,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平阳镇永利村本院在执行滕颜敏与张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的(2016)津0118民初62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告张权赔偿原告滕颜敏医疗费1707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营养费7840元、鉴定费2400元、伤残赔偿金28313元,共计211675元的20%,即42335元。案件受理费998元,由被告徐广连承担800元,被告张权承担198元。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立即生效。审判长汪审判长  汪德立审判员  李爱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