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4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胡某与苟某其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4财保8号申请人胡某,住甘肃省康县。被申请人苟某,住甘肃省康县。胡某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苟某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45000.00元。胡某以其购买的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苟某名下的银行帐户存款45000.00元,期限为2017年4月14日至2017年10月14日止。案件申请费575.00元,由胡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耀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进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