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民终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斌、孙桂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斌,孙桂萍,唐建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终1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斌,男,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桂萍,女,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莱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建红,女,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莱芜市医药公司退休职工,住莱城区。上诉人张斌、孙桂萍因与被上诉人唐建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202民初4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斌、孙桂萍在收到催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不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斌、孙桂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庆斌代理审判员 任晓兰代理审判员 巩其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一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