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304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4民初2304号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建设北路134号。法定代表人:钱湘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高新区芙蓉路108号。负责人:陶亮,该公司经理。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文,湘潭市雨湖区激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建设路街道建设路口国际金融大厦。主要负责人:齐志钢,该分行行长。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湖南湘潭汽车运输总公司湘潭货运物流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龚 关代理审判员  李妮妮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亚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