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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财保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徐熙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徐熙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财保50号之一申请人:桦甸市新中恒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梁宏江。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徐熙财。被申请人:徐熙财,住吉林省桦甸市。申请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房籍。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土地使用者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座落于吉林市桦甸市永吉街孙家屯村,证号为桦国用(2010)字第028221585号,地号05-(60)-72,使用权面积11902.6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二、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永吉街08-17-0001-4,证号为桦房权证永吉街字第0631**号,建筑面积51.72平方米房屋的房籍;三、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永吉街08-17-0001-6,证号为桦房权证永吉街字第0631**号,建筑面积97.20平方米房屋的房籍;四、查封所有权人登记在被申请人桦甸市富源煤炭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桦甸市永吉街一至二层08-17-0001-5,证号为桦房权证永吉街字第0631**号,建筑面积161.85平方米房屋房籍;五、上述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禁止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腾云飞审判员 任财良审判员 张   秀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先   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