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91民初4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学李与韩勇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李,韩勇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4212号原告张学李,男,汉族,1977年2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韩勇军,男,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18号1层附17号。负责人范修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20层。负责人郭振雄。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李诉被告韩勇军、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学李未在我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法发[2007]16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