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1民初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常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1民初340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常某,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常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减半收取81.5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杨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