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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符洪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符洪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1506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营业场所秀山县。负责人:周洪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泽,该行职工。被告:符洪宇,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与被告邹祚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秀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蒋佳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自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