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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西平与刘永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平,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平。被执行人:刘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秦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计58936.26元及利息、应承担的受理费4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明银行存款96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