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马西平与刘永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西平,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马西平。被执行人:刘永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秦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刘永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医疗费等计58936.26元及利息、应承担的受理费44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永明银行存款9661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志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