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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复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水平申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川08执复6号申请复议人何水平,男,生于1965年9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复议人何水平因不服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的(2017)旺苍执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何水平认为没有义务申报已抵偿的债权,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作出拘留决定违法,请求撤销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旺苍执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吴昱萱与被执行人旺苍县顺发矿产品综合加工厂、何水平、昝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何水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1日内履行广元仲裁委员会(2015)广仲调字第38号调解书确认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何水平至今未履行也未如实报告财产情况。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旺苍县顺发矿产品综合加工厂系被执行人何水平的个人独资企业,被执行人旺苍县顺发矿产品综合加工厂在四川省通江县李文平处有到期债权。为此,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何水平拒不申报财产为由,作出(2017)旺苍执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何水平拘留十五日,并于当日送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何水平未如实向执行法院提交财产情况报告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对其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复议人何水平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何水平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旺苍执拘字第11号拘留决定书。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