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民初9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9854陈书新与马新杰、郑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书新,马新杰,郑继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民初9854号原告:陈书新,男。被告:马新杰,男。被告:郑继艳,女。原告陈书新与被告马新杰、郑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书新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书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事实和理由: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约定借期一年,月利率1%。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还款。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被告马新杰、郑继艳以购买插秧机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原告现金交付,两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嗣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3万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新杰、郑继艳向原告借款3万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马新杰、郑继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新杰、郑继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陈书新归还借款3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两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同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巴斌兵人民陪审员 赵玉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书 记 员 王 霞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