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9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福生与邱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生,邱锋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9118号原告:吴福生,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邱锋阳,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吴福生与被告邱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福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锋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福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邱锋阳归还吴福生借款7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还清全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吴福生与邱锋阳是同事,2015年5月24日,邱锋阳以购房资金不够为理由,向吴福生借款70000元,有邱锋阳出具的借条收条为凭证,后吴福生急需资金,于2016年11月多次向邱锋阳讨要借款,邱锋阳均以各种理由推托。邱锋阳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邱锋阳于2015年5月24日向吴福生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邱锋阳向吴福生借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用于购房,时间自2015年5月24日开始,每月需支付利息2.5%(即1750元)。”邱锋阳于借款人处署名捺印。同日,吴福生将借款70000元以现金形式交付邱锋阳,邱锋阳向吴福生出具收条,该收条载于借条下方,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吴福生借款柒万元。”邱锋阳于收款人处署名捺印。借款后,邱锋阳未偿还本金,利息支付至2016年10月23日。上述事实,有吴福生提供的借条、收条以及吴福生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邱锋阳向吴福生借款70000元,有邱锋阳出具的借条、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认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案借款,吴福生与邱锋阳约定月利率2.5%超过法律保护限度,但吴福生请求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可予支持。邱锋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邱锋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吴福生偿还70000元,并应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5元,由邱锋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代理审判员 吕俊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珊珊附页: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