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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任利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任利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7民初101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琳,山西汾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亚东,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任利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利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已收取),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