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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执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盐城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与谢凤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谢凤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02执1255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住盐城市青年中路钱江财富广场东区*座**楼。被执行人谢凤珍,女,1951年11月18日出生,住亭湖区。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谢凤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5)亭民初字第03936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凤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429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吉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