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7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与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867号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北关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同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同学,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杰,该公司职工。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71号。法定代表人:刘宏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凤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冬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