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易天华与易伟叶青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天华,易伟,叶青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429号原告:易天华,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委托代理人:殷一丁,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伟,男,汉族,1987年6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叶青秀,女,汉族,1990年4月29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易天华诉被告易伟、叶天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易天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易伟、叶天秀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天华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易天华撤回对被告易伟、叶天秀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易天华负担。审判员 林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