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602执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2执196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栋***号。被执行人邹某某,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红日机械厂单身楼***号。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邹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某自愿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6)湘0602执196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易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