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龚星、伍荣艳协助组织卖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星,伍荣艳,王黎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196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星,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云南曲靖市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伍荣艳,女,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高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黎,男,199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罗平县人,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2016年7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荣艳、王黎、龚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云0111刑初1243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伍荣艳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二、被告人王黎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被告人龚星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星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审判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龚星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星撤回上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1刑初124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邹 林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航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