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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1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雪梅与吴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雪梅,吴志全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822号原告:罗雪梅,女,1974年1月3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被告:吴志全,男,现年65岁,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恩施市。原告罗雪梅与被告吴志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罗雪梅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雪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