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包志强与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志强,张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544号原告:包志强,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张鹏,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尚居装饰公司负责人,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包志强与被告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包志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志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包志强负担。审判员 鲁世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雨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