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XX与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791号申请人XX,男性,1967年2月9日出生,住浑江区。被执行人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浑江区。本院在执行XX与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红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