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张玉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张玉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3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负责人:许小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龚建荣,天津津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玉亚,女,1987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豆张庄乡。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玉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张玉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5745.89元,并支付利息23023.25元以及罚息1081.1元,以上合计429850.24元(计算至2016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张玉亚给付申请执行人自2016年5月1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利息及逾期罚息);上述偿付款额如到期不履行原告可以房地产证津字第××号《天津市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武清区大良镇良兆花园1-3-302房产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更该抵押物多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张玉亚继续清偿;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48元,由被执行人张玉亚承担。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玉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现书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的执行。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终结本案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树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