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718号原告谢某,女,生于1991年4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被告赵某,男,生于1987年11月19日,汉族,住禹州市。原告谢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付 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柳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