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徐淑香与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香,唐洪海,史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039号申请人:徐淑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洪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史景芝,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香与被执行人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