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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徐淑香与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香,唐洪海,史景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1039号申请人:徐淑香,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唐洪海,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史景芝,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淑香与被执行人唐洪海、史景芝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0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