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与臧利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臧利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481号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葛慧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完中,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臧利亚,女,1972年8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顾县人。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臧利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和解解决,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为175元,由原告晋城市康福祥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慧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冯亚杰书 记 员 卫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