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吕成宝与管清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26执124号吕成宝、管清海:申请执行人吕成宝与被执行人管清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成宝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500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管清海送达了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7年4月13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管清海向申请执行人吕成宝支付执行款4150元,剩余执行款850元申请执行人吕成宝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管清海于当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吕成宝执行款415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至此,(2014)安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吕成宝与被执行人管清海(2017)吉2426执124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