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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行审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1行审264号申请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XX,局长。地址:阳谷县谷山北路党校路口北800米。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行生。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阳人社监罚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王香慧等157人2015年1月的工资,拒绝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016年8月8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阳人社监令字[2016]第32号),到期没有改正。我单位于2016年9月14日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单位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申请阳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的内容: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申请执行人在递交强制申请书的同时,一并向本院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催告书、送达回证等证据。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拖欠王香慧等157人2015年1月的工资,拒绝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2016年8月8日下达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阳人社监令字[2016]第32号),到期没有改正,申请执行人认为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阳人社监罚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元),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3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阳人社监罚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处罚决定,经依法催告后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阳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阳人社监罚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二、被执行人山东阳谷山高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前将罚款16000元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同中审判员  杨树新审判员  陈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玉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