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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章丘市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与刘海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丘市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牛家学,刘海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财保109号申请人:章丘市长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申请人:牛家学,男,生于1982年10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区相公庄镇十九郎村太平南街18号。被申请人:刘海洋,男,生于1981年2月4日,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茄子河区富强街道营林特香1组。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涉案的苏H173**/黑MXP7**挂重型货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涉案的苏H173**/黑MXP7**挂重型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