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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王燕波、谢周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波,谢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燕波,女,1983年1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谢周林,男,1983年3月2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王燕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绍虞民初字第0116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6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谢周林在(2017)浙0604执105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周林银行存款人民币29132元(含执行费332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