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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万承勤、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承勤,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万承勤,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紫荆小区E14号。法定代表人:马文然。本院在执行万承勤与防城港市信润石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6497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葛译超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何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韦昀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