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宝、张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宝,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宝,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宝、张丽娟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