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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金宝、张丽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金宝,张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雨山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晓良,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宝,男,1975年7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张丽娟,女,197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5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张金宝、张丽娟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方雪峰审判员  张宏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星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