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炳才与李丰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才,李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32号原告:李炳才,男,67岁。被告:李丰,男,44岁。原告李炳才与被告李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炳才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李炳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炳才负担。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