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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炳才与李丰赡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才,李丰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1032号原告:李炳才,男,67岁。被告:李丰,男,44岁。原告李炳才与被告李丰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李炳才于2017年4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李炳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李炳才负担。审判员  曲虹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