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赵金善与陈晓舟、大连博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善,陈晓舟,大连博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717号原告赵金善,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陈晓舟,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大连博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3号T2-1-1303。法定代表人景雪峰,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52号。负责人马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晓洋,该公司员工。原告赵金善与被告陈晓舟、被告大连博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善撤回对被告陈晓舟、被告大连博源旅游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缴案件受理费50元,应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