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梅英与蔡春亮、郑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梅英,蔡春亮,郑梅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3224号原告:张梅英,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蔡春亮,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城区。被告:郑梅军,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英与被告蔡春亮、郑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英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梅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张梅英自愿申请撤回对郑梅军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梅英撤回对郑梅军的起诉。审判员 吴丽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