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世忠、黄秋凉申请认定陈玉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世忠,黄秋凉,陈玉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特4号申请人:陈世忠,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秋凉,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玉玲,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陈世忠、黄秋凉申请认定陈玉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陈世忠、黄秋凉称,2014年3月24日,汉寿县人民法院根据陈世忠与黄秋凉的申请依法宣告陈玉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陈玉玲经过长期药物治疗,现精神状态稳定,意志活动增强,能独立工作,与人交往能力明显增强。现陈世忠与黄秋凉申请宣告陈玉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诉至本院,申请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并请求判决陈玉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玉玲称,陈玉玲系在婚姻生活中受刺激而患病,后被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玉玲在结束前一段不幸的婚姻后,积极进行了治疗,现在已经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请求法院判决陈玉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一、陈玉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陈世忠、黄秋凉为陈玉玲的监护人。陈世忠、黄秋凉系陈玉玲的父、母,两人均认为陈玉玲现已与正常人无异,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能力无需进行司法鉴定。陈玉玲所在社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同社区的居民李六山、刘国民均证明陈玉玲经长期药物治疗,现精神状态稳定,意志活动增强,与人交往能力明显增强,能独立从事各项工作。陈玉玲的现任丈夫亦认可其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需对其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认为,陈玉玲现与人交往能力明显增强,精神状态稳定,并且能独立从事工作,其近亲属、周边人员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均认为其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陈世忠、黄秋凉申请认定陈玉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4)汉民特字第2号民事判决;二、陈玉玲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思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谈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