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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1与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1,梅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406号原告:陈某1,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男,1964年3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梅某,男,199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陈某1与被告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项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