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佛山市保捷娱乐有限公司、许银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佛山市保捷娱乐有限公司,许银辉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225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K。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桂娥,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成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保捷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头办事处沙龙路西2号保捷广场2号楼2202号和2301号-23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法定代表人:许银辉。被告:许银辉,男,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电白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佛山市保捷娱乐有限公司、许银辉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3月2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陈艳斌人民陪审员 李健莹人民陪审员 李瑞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