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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滕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5民初499号原告:滕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付某。原告滕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被告付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付某口头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其应偿还婚后共同债务。经审理查明,原告滕某与被告付某因同学关系相识,于2015年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但双方缺少沟通,经常发生争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本院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对双方也实属不易,虽然原、被告婚姻出现小的危机,但此危机是可以修复的,双方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之程度。再者,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相互扶持,相互体谅和尊重,夫妻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滕某要求与被告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滕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费200元,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市万山支行,账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给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龚克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