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4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张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24民初1584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影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1、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4月份至2017年3月份47个月子女抚育费9400元。2、要求被告自2017年4月份给付子女抚育费每月3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与被告于2013年4月3日离婚,当时约定被告张某某每年给付婚生女李某某子女抚育费2400元至该女18周岁,但被告一直未给付。被告张某某辩称已给付李某某子女抚育费36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代理人与被告离婚的事实。经审查以上证据其来源及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且能证明本案事实,故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父亲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4月1日生一女李某某,于2009年5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告父亲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于2013年4月3日经昌图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李某某随原告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200元。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一部,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育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4月份至2017年3月份47个月子女抚育费94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自2017年4月1日起每年给付原告李某某子女抚养费3600元至李某某十八周岁止,该款于每年的1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2017年子女抚养费27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5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冰 关注公众号“”